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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夫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吗?

2000-03-16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唐雪莲

李女士:我与丈夫离婚已一年,6岁的儿子判归我抚养,前夫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。不久前,儿子在玩耍时不小心将邻居小孩眼睛戳伤,花去医药费4000余元,邻居要求我赔偿。而我因下岗,经济能力有限,只好找前夫要求他承担一部分。但他说孩子判给我抚养了,监护义务应该由我承担,他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。请问,前夫有义务承担儿子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吗?

专家意见:我国《婚姻法》规定,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。在未成年子女对他人造成损害时,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。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,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。因此,虽然你与丈夫离婚了,但子女仍是你们共同的子女,你们双方都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。造成他人损害,双方都应承担赔偿责任。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有进一步规定:夫妻离婚后,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时,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;如果独立承担确有困难,可以责令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。所以,如果你独立承担儿子的赔偿费用确实有困难,你前夫有义务与你共同承担。如果他不愿意,可以向法院起诉,由法院依法判决。

(《警苑》第3期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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